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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1-13  点击率:78次

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月13日—2月12日;
联系部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工业污染防治处;联系人:周艳;联系电话:025-83630891;电子邮箱:njhbgfc@163.com。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方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 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 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等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产业化试验及综合利用项目;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与周边相邻城市建立区域固体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联合执法、治理能力共享、协同应急处置等合作事项,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宣传。
鼓励社会团体、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九条
公众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团体开展行业调研,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及环境管理中存在问题建言献策。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建设的各类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结合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充分考虑相应的协同处置能力,促进固体废物治理行业健康发展。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长江干支流
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统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二)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综合利用技术地方标准;
(四)统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五)定期检查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处置设施;
(六)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定期组织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及缺口和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
(八)制定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废物的安全隐患排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组织落实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https://crracelve.com/policy_x-9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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