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起死回生”酿事故,责任谁负?
日期:2013-03-14 点击率:3261次
【案情简介】
今年3月份,肇事者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逆向行驶时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李某迎面相撞,二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后肇事者在医院逃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经查验现场后对这次事故作出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同时查得肇事者所驾驶两轮摩托车系赵某将其报废车辆作为废品卖给经营摩托车修理部的秦某,但该摩托车修理部并不具备回收报废汽车的资格,秦某将该摩托车组装后又出售给肇事者。据此,李某亲属将赵某、秦某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肇事者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因肇事者逃逸,判决由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赵某与秦某共同赔偿35.7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是,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义务主体为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显然不会对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保交强险,而受让人肇事者又因逃逸无法查找,所以,只能由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赵某、秦某共同赔偿。
【法官提醒】: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可因贪图卖废品的这一点便宜而违法将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该报废机动车就很可能经非法改装后又起死回生,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承担的就很可能是天文数字般的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份,肇事者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逆向行驶时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李某迎面相撞,二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后肇事者在医院逃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经查验现场后对这次事故作出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同时查得肇事者所驾驶两轮摩托车系赵某将其报废车辆作为废品卖给经营摩托车修理部的秦某,但该摩托车修理部并不具备回收报废汽车的资格,秦某将该摩托车组装后又出售给肇事者。据此,李某亲属将赵某、秦某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肇事者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因肇事者逃逸,判决由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赵某与秦某共同赔偿35.7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是,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义务主体为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显然不会对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保交强险,而受让人肇事者又因逃逸无法查找,所以,只能由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赵某、秦某共同赔偿。
【法官提醒】: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可因贪图卖废品的这一点便宜而违法将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该报废机动车就很可能经非法改装后又起死回生,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承担的就很可能是天文数字般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