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信息中心 服务中心 便民知识 业务产品

无锡市区受理点:振奋路9号 电话:0510-82102449

便民知识
  • 警示案例
  • 科学环保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知识 > 警示案例

【案例分析】报废车再上路将要承担违法处罚

日期:2022-05-20  点击率:370次
【案例分析】报废车再上路将要承担违法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李强(化名)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敏(化名),造成王敏受伤。后经交警队认定李强负主要责任,王敏负次要责任。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系蔡某。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强制报废期)。2013年,蔡某将该车辆转赠给张某。2018年6月,张某至刘某电动车销售门市用该摩托车交换了一辆电动车。同年7月,刘某将该车出卖给流动收废品小贩,后李强驾驶该摩托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未积极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反而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极大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故李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蔡某、张某、刘某在转让案涉车辆时,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三人应与李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强、蔡某、张某、刘某连带赔偿王敏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强制报废期)为11年,达到该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官提醒,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规定将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同时作为车辆的转让人、受让人在得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后,也应当积极履行车辆报废注销手续,莫要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原文题目:【小案例 大道理】|报废车辆再上路?法官劝你别这么做!)

无锡新三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无锡市指定汽车回收拆解(报废车、拆车)定点单位 -- 无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定点单位

新三洲再生资源 版权所有 ©2012-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3016607号-1 技术支持:苏州·索蓝时

吴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