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报废车翻新售出的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22-07-19 点击率:2109次
【以案说法】报废车翻新售出的法律问题分析
案例
2018年3月,吴某兵、欧某平合伙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报废的某品牌轻型自卸货车。两人在购买后对该报废车辆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改头换面”,经过更换货箱、大梁、前保险杠、面板、轮胎等一系列操作,一辆“准新车”便制作完成。吴某兵随后又在网上委托他人办理了车辆牌照、行驶证及车辆强制保险单。
5月,吴某兵经他人介绍将该车辆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毛某,在出售时声称该车辆是有合法手续的二手车,双方当即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后毛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车系报废车翻新,所有证件均为伪造。
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兵、欧某平经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并退还了被害人毛某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兵、欧某平买卖涉案二手车后,以废旧零配件非法改装,改装后以有合法手续的二手车名义将车辆出售给被害人毛某,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欧某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吴某兵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13800元、被告人欧某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退赔给被害人毛某。
一、什么是报废车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报废车存在的安全隐患
1.车辆隐患重。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时间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事故概率远远大于其他车辆,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污染重。报废车使用年限长,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从而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不符合环保要求。
3.矛盾纠纷多。报废车辆为了逃避检查,经常使用套牌、假牌甚至无牌上路,驾驶人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行驶、超速行驶、恶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期,上不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引发矛盾纠纷。
三、驾驶报废车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出售报废车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强制报废。
律师提醒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等性能大大降低,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严重威胁着驾驶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要充分认识到报废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请报废车车主们尽快办理报废机动车相关手续,谨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作者:王康)
(来源: 洪振律师 原文题目:【以案说法】报废车翻新售出的法律问题分析)